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落实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结合最高检机关实际,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使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遵循司法属性,体现检察职业特点。
1、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指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2、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3、 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4、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承办的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5、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还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执行及司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对最高检机关的检察官业绩考核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作出规定。
6、 “业绩考核办法”明确,业绩考核围绕检察官岗位职责,客观公正反映和评价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惩戒和退出员额等提供重要依据。
7、 考核的内容包括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检察官业绩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次。
8、 考核实行定性评价、量化评分方式,综合确定业绩考核等次。
9、 “业绩考核办法”规定,最高检机关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业绩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各业务部门设立检察官业绩考核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组成,负责开展本部门检察官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要公开公示,检察官对于考核结果可提出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最高检机关履行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职责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应当建立司法业绩档案,一人一档,客观、全面地记载个人业务办理情况和业绩评价情况,并永久保存。
10、 司法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个人业务办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业绩评价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业务研修情况等内容。
11、 “司法业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业绩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检察官选任与退出、追究司法责任等,应当查阅本人司法业绩档案,全面了解其业务办理情况,并作为重要认定依据。
12、 对在司法业绩档案工作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以及有其他严重影响司法业绩档案管理工作情形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三个文件均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