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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不是恐吓的工具:读刘哲检察官《司法观》的共鸣与思考
2020-12-21 09:4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陈亚东(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当收到刘哲检察官第四部个人著作——《司法观》——的时候,我发现我读书的速度已经赶不上他写书的速度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书中《从古腾堡、期刊到自媒体》和《如何应对危机》两篇文章给出了答案。前一篇介绍了刘哲写作的经历和感受,在我看来,后一篇更深刻,揭示了深层的原因。

  刘哲把人生中的每一次挫折和困难都看作危机,并主要通过读书克服人生的危机,书籍让他化“危”为“机”,改变了人生轨迹,还追到了爱人。这说明,他小时候不会发“L”音、只会发“N”音,以至于读自己的名字只能读成“牛哲”的发音障碍,一旦被克服,误言便成了预言:刘哲真的很“牛”。

  刘哲的司法观在他的前三部著作中已有一定的展现,《司法观》一书更加系统。卞建林教授在给刘哲的《法治无禁区》一书作序时提到,希望刘哲在司法规律方面作更深的思考,《司法观》亦有一定的回应。

  全书分“观念”“思维”和“境界”三个部分,从三个层面讨论了司法的观念。每个部分10-11篇文章,单个篇幅都不长,阅读起来不费劲,但这并不意味着读着很轻松。作为身处一线的基层检察人员,我被很多观点、内容所触动,对刘哲的很多办案经历也感同身受,有时会心一笑,有时拍桌叫好——恨不能马上握住他的手,说一声:哲哥,说到心里去了!

  我相信,很多人读后都会产生共鸣,我简要谈三点:

  第一,每一个案件都关乎人生。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刘哲的名言,也是他第二部专著的书名,更是他司法观的重要表达。在《司法的边际效应》一文中,他谈到了司法一线人员出于人性的考量对有些案件“下不去手”,也分析了为什么最终“下了手”,以至于“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反而成为一条曲线”。

  我联想到电影《我不是药神》里面一个情节:主办侦查员曹警官认为这个案子和一般的销售假药案不一样,不能往死里打;局长说,法大于情的事你见得还少吗?少了独立意志和人性感受,这个案子就仅仅成了一个案子,于是放开手脚抓人了。案件背后大量的病人、绝望的眼神、垂危的生命,都看不到了。

  事实上,我们一线司法人员并非天生都是机械执法的,相反,很多人都有同理心、都有“不忍之心”,都有自己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追求。我们常常讲,处理案件要符合情理,情理在哪里?

  我认为,“不忍之心”产生时,情理就出现了。特别是身处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很多人是敬畏刑罚的。我个人的感受是:办案时间越长,越怕出错。不枉不纵当然是再好不过,但如果把握不当放纵了,我还能再抓回来惩处;如果处罚错了,会影响人家一生,甚至影响子女,那罪过就大了。

  第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沦为平庸。

  人之所以平庸,根源在于懒惰,但恰恰惰性是人的天性。思想的懒惰决定了眼界和格局,行动的懒惰决定了能力和境遇。除了极少数人属于先天不足外,绝大多数人的成长是靠自己的脑子和双手的。刘哲在《拒绝司法平庸主义》一文中分享了他的成长经历,“打案子”(有的地方也称“录证据”)“发告权”(也称“开权利义务告知书”)“订卷”(也称“装卷归档”)以及帮他人出庭,什么活都干,他的心得是“不挑活”“技(多)不压身”。回想我初入职那些年,这样的经历真是非常相似,当然也要看到差距:刘哲的独立思考能力很强,而我起初更多在跟随和模仿。我所在的市、县两级检察院都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了一句话:“检察人永恒的心结是对沦为平庸的忧虑”。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和“拒绝司法平庸主义”是一种跨越千里的呼应。

  拒绝司法平庸,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不唯上、不唯众、只唯实、尽全力。

  刘哲在该书中谈到了他批捕的一起未成年被强奸怀孕案:在检委会讨论起诉与否出现重大分歧的时候他被临时叫去发表的意见,得到检委会多数人支持,被告人最终被判十年以上刑罚。

  他认真分析了此案通过“心理强制”实施强奸,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甚至油然产生了愤怒:“这案子都定不了强奸,什么还能定强奸?!对小姑娘怎么交代?!”

  我曾写过一篇主张检察官要有“积极追诉”理念的小文章,也是基于类似的办案经历:在讨论一起缺乏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等重要证据的陈年命案时,检委会多数意见认为此案应“疑罪从无”,我作为承办人一一汇报其中的“疑点”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最终起诉后被告人都被依法惩处。那种打击犯罪的责任感和成功追诉的成就感,胜过一切。

  第三,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在该书《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哀歌》一文中,刘哲提醒司法人员要警惕公众可能被媒体舆论或习惯性观念误导,从而给公正司法带来巨大阻挠。

  因为司法人员有职业的保护,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概率较低;手握刑罚利剑,道德上容易产生优越感。

  但其实这是一种错觉,我曾在和司法人员的交流中作过一个假设:假如此刻某一人报案称被盗1万块钱,那么这个会场所有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但事实上作案的可能只有一人,甚至可能查明报案人记忆错误根本没有被盗。

  由此可见,我们需要信任,犯罪嫌疑人被判决定罪前,都是“无罪”之人;需要理性的判断,没有证据证明的线索,都可能是谣言;需要制度的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谈不上实体正义,如果此刻开始诱供、刑讯逼供,可能冒出好几个“盗窃犯”。

  我联想到在市院公诉处工作期间的接访经历:一起命案的被害方家属因不满公诉人没有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多次组织大批亲属到检察院反映诉求。承办女检察官接待多次后感觉心力交瘁,我跟她说“后面的接访让我来”。我在接访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亲属曾到北京高校请几位非常知名的法学专家出具了结论为“本案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专家意见书》,其中措辞之激烈、语言之愤慨,大有信访材料的文风,完全没有专家论证的严谨。我起初怀疑是伪造专家签名,而当函询相关专家得到肯定答复后,对专家的失望与无奈难以言表,反过来,我们的结论更受质疑(虽然法院判决和上级案件质量评查都认可指控意见)。被害方家属曾向我提出一个灵魂拷问:“你的水平难道比专家还高?只要我扭到告(持续不断控告),没有哪个清官告不倒!”我惊愕群众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当时那个心情,恰如听到朱维尔的哀歌;又如同书中提到的一句不是玩笑的“玩笑”: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可能在肚子里,自己咽下去的。

  还有很多共鸣难以细说,还有很多感受难以语达。作为一线检察官,我认为需要思考,如何让检察官树立起自己的司法观、践行正确的司法观,从而形成对司法活动的根本信条和对法治的根本信仰。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从最基础、最基层的角度出发,我想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落实好司法责任。

  最影响一线办案人员积极性的,不是责任的多少,而是追责的失当。今年10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重点关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总体上体现了对办案人员追责与保护并行。

  特别是对于“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予追责的规定,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过错责任的划分,有助于为一线办案人员“松绑”。

  一方面督促办案人员尽心尽责,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误。另一方面是我最期待的,鼓励办案人员独立思考和提出意见,“谁决策、谁负责”;领导改变检察官决定的,“谁改变、谁负责”。

  相信有了科学的追责问责,司法责任就能落实。检察官可以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逐渐培养和展现自己的司法观;领导想要改变,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因为要接受追责的检验。从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很多时候,领导改变后的意见可能更正确,其实也能帮助检察官完善自己的司法观。

  第二,完善目标考核机制。

  我与很多一线检察官、基层检察长交流,一提“目标考核”,普遍感觉头大。“指挥棒”的地位非常凸显了,但作用发挥却有待改进。考核指标怎么设,往往就是上级司法方向、司法观念的体现。

  有的考核项目太多,分解到基层多达一百多个细项,精力顾不周全。有的不顾基层实际,上级各内设部门按照业务条线下指标,基层一个部门必须应对上级多个条线,最恼火的是一年到头根本没有发生相应的案件而“无米下锅”。有的考核指标自缚手脚,让很多监督工作变成了沟通协调工作,让一些法检分歧最终以检方妥协了结。还有的考核指标不够科学,捕后不诉、主动撤诉(撤抗)等扣分较重,自我纠错代价太大。

  我在市、县两级院工作过,有一个深切的感受:目标考核不是最好的管理手段,但却是最管用的。同时也明白一个道理:上面有政策,下面一定有对策(“对策”可能是积极的落实,也可能是走样的变通);高手在民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在考核的压力下,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基层不想对策,而应当考虑如何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

  “上面”各部门设计完目标考评,统筹部门要模拟测试,避免考核指标的重复或冲突;最好多听一听“下面”的不同意见,不光关注如何“可行”,还可以设置“不可行性论证”环节。最终我们希望考核指标达到这样的效果:抓住关键、简明扼要,指标科学、正确引导。

  人性司法被鼓励、善意司法被提倡、主动纠错被肯定、效果突出获加分、平庸机械被否定、失职失责要扣分,等。如果刘哲有兴趣在目标考评方面作一些调研,提出改进建议,那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第三,奖励先进树立典型。

  此举和前述目标考核是相呼应的,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不能“老炮”“油腻”不区分、干好干坏一个样。既要注重表扬“费力之人”,比如埋头苦干、办案量大、结案率高的人;也要注重表扬“费心之人”,比如尽心尽责成功指控疑难案件、劳心劳神解决案里案外各种困难取得良好效果的人。

  表扬的意义,既在于奖勤罚懒,又在于引领示范。特别是一些先进人物所传播的做人理念、办案观念和职业精神等,能够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大家照着做就对了。恰如一个典型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一个先进典型胜过一打讲话说教,道理是一样的。

  总之,司法观是一个大课题,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的。司法观也是具体的,根植于每一个司法者心中,体现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上。刘哲书中提出“刑罚不是恐吓的工具”正是一种司法观,我们手握刑罚这个“刀把子”,每人每年面对的犯罪嫌疑人少则数十、多则上百,每一次“下刀”都关乎人生。

  刑罚是戾气很重的东西,绝不能拿来恐吓他人,就像大人不能用“再哭,警察来抓你了”来恐吓哭闹的小孩一样。我们必须要用正义和良知来掌控刑罚,才知道什么时候手起刀落,什么时候刀下留人。

  编辑:贾汪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