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责之一,客观、全面的统计分析可以为司法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可以更好的服务业务部门,更好的发挥其参谋服务的作用。但是,目前基层案管部门的数据分析工作发展相对滞后,“大数据” 观念尚未形成,仅就数据进行分析,缺乏有深度、全局性、典型性的分析报告,其参谋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一、数据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在种类上,多局限于对刑事案件的分析,而缺少对民事案件的关注;多注重对案件的实体性分析,较少对程序性数据进行分析。数据分析者的视野不够开阔,多局限于对刑事实体性案件的数据分析,而没有立足检察工作的整体,多角度、全方位地思考问题。检察工作不仅涉及刑事案件的办理,还涉及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不仅包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还包含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不仅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程序也同样重要。因此,数据分析者应当立足检察工作的整体,多方面、全角度的运用数据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为司法决策、司法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支撑。
(二)在深度上,过分注重对数据的分析,缺少对案件本身的挖掘。许多数据分析更倾向于数据通报,缺乏对数据背后信息的挖掘,离开案件谈数据使对数据的分析停留于表面,基于此提出的问题和对策也相对浅表。应当透过数据研究同类案件背后隐藏的司法问题、社会问题,坚持数据分析的问题导向。
(三)在维度上,局限于在时间上对本地案件数据的比较,缺少地区之间的对比。俗话说,对比方知好坏。没有对比,思想就仅限于方寸之地。目前,统一业务系统仅能对本地数据进行分析统计,而无法查询外地的基础数据,这使数据分析缺乏横向对比。本地的一些典型案件、突出问题因为缺乏对比可能在分析中被遗漏、忽视。
(四)在思想上,缺乏对数据的宏观掌控,缺乏数据分析的政策引导性意识。案管部门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是充分发挥参谋服务作用的必然要求。有些统计分析不能反映数据背后的司法规律、不能反应案件发展的趋势规律,缺乏对服务领导决策和推动改进业务工作的深度统筹分析。
二、现实困境
(一)对数据分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司法政策制定应当以数据为基础,缺乏对数据的分析,则政策的客观性与有效性则无法保障。应当树立“大数据”观念,加强专题性、评价性分析,为业务部门及时改进办案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统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统计人员需要较强的文字掌控能力,能够深入浅出的分析数据、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统计人员还需要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透过数据分析出业务工作、司法决策存在的不足,能够用法言法语分析问题、提出对策。目前,统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统计人员的任职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等。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统计分析的质量。
(三)数据筛选相对粗放、信息真实性有待提高。一方面统一业务系统对数据筛选条件的设置仍然不够自由,例如:在高级查询中,无法对某一类案件进行查询,仅能就具体的罪名进行筛选;另一方面承办人在填报案件时常忽略选填项,或者填报不严谨,导致数据真实性降低,例如在填写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项时,因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有些承办人就会随意填写,导致审查报告中的文化程度与系统中的文化程度不一致。
(四)对权限的设置相对保守。目前,统计人员仅能就本地信息进行查询,对相邻地区的基础数据无法查询,导致一些统计分析因缺乏横向比较,其论点不够突出,论据不够鲜明,提出的举措也缺乏地区针对性。
三、改进措施
(一)在思想上,各级领导需加强重视,提高统计分析在司法决策中的权重。
(二)在人员上,应当注重提高统计分析人员的素质。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态势分析把握能力及综合分析研判能力,减少统计人员的流动。
(三)在技术上,适当放开统计分析人员权限,进一步对细化数据筛选条件。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放开临近地区的基础数据查询功能,或者上级机关定期发布辖内的基础数据,以供参考。对数据的筛选应当进一步细化、自定义化,系统还应当支持同页打印,探索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的技术手段。
(四)在分析的深度和维度上,要深入案件之中,注重个案剖析;要加强案件分析的全面性。分析应当体现问题导向。统计分析是一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过程。在分析过程中,应当以数据为基础,深入案件,寻找案件之间的共性,透过案件探寻其背后的业务工作问题、司法决策问题、社会问题,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对策。分析还应当实体与程序并重,刑事与民事、行政并重,全面发挥案管部门的参谋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