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考核,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外人员管理的原则
坚持择优选录、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相对稳定、末位淘汰的原则;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第二条编外人员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院工作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按一定程序招聘的从事检察辅助性工作且未纳入国家编制的编外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工作。包括本院聘用的书记员、驾驶员、特岗人员等。省招书记员按照省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编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
第四条编外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第二章 编外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
第五条编外人员遵循“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原则,具体管理由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具体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编外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 严格遵守院规、院纪及各项内部制度,做到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二) 严格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外传的不外传,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有泄密现象发生;
(三) 牢固树立为各项检察工作服务的思想,服从全院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编外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加强爱护和保养,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八条编外人员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不听从调度、指挥给单位、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编外人员可在聘用期满前申请辞职,申请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条工资待遇
1、编外人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
2、编外人员工资调整参照当地政府最低工作标准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我院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待遇。因私、因病等不能上班的要按规定请销假,编外人员请、销假按照我院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1、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编外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续聘、辞退以及相关的劳动人事工作;
2、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外人员的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3、分配在各部门的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该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编外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考勤签到、着装上班等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早退、不缺勤旷工,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检察工作机密,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3、须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本院成立编外人员考评工作委员会,由院党组成员担任考评委员会委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具体考评事务。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程序和办法
1、编外人员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部门人员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各部门根据编外人员工作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检察综合管理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院党组研究确定,院党组按照30%的优秀比例,确定优秀档次人选,并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和使用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考核奖金;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实行编外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院党组研究。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一年绩效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列入末位淘汰,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
本院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本院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或上级要求统一清退编外人员,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编外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本院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的;
(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一季度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的;
(4)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不听从调度、指挥影响检察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5)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配的;
(6)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7)有损害国家、检察院的形象、荣誉的行为、言论,给检察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检察院声誉的;
(8)从事吸毒、赌博、色情活动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9)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10)因违法、犯罪被依法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11)遇政策性因素造成单位需要清退编外人员的;
(12)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编外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1、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成绩优秀,维护国家利益或检察院、集体荣誉表现突出者,经院党组研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2、对违犯纪律、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收受礼物、造成一定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