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成立盗窃罪所要求的入罪金额为2000元。
但是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2000入罪金额”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也成立盗窃罪?
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入罪时没有金额的要求。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成立盗窃罪的情形有数额要求的限制吗?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均没有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问:“多次盗窃”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问:“入户盗窃”中关于“户”的性质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应当认定为“户”。
问:什么是“扒窃”行为?
答: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