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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问答——交通肇事罪
2018-02-23 11:07:00  来源:

  问: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具体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此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