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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问答——寻衅滋事罪
2018-02-23 11:08:00  来源:

  问:寻衅滋事罪主要规制哪些违法行为?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寻衅滋事”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问: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情节恶劣”如何界定? 

  答: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下情形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问: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形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