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为谋私利,从蔡某某、周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处获取杭州、苏州移动公司的员工号、验证码及空的手机卡号,先后至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汴塘镇、塔山镇、耿集办事处等地移动营业厅内,伙同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张某甲、张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移动公司搞活动免费赠送小礼品的名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办理移动手机号码并出售,违法所得为34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与他人结伙作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已逾10年,但此犯罪反而愈演愈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防不胜防。本案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老百姓的身份证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后将个人信息与固定移动手机号码绑定,已成为该类犯罪的新特点,需引起广大群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