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微信好友被害人林某某相约在被害人经营的养生馆见面,被告人龚某某趁林某某会见顾客之际,将林某某包内的3300元现金盗走,随即被林某某发现,被告人龚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开车拖拽林某某行驶数米,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窃取财物3300元后,为逃跑拖拽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他人两处轻微伤的后果,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罪要件,已经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