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另案处理)因身处外地,通过电话联系委托朱某某(另案处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用于在贾汪区对外出售。朱某某在接到王林的电话后与被告人朱某(男,43岁,徐州贾汪人)商议,决定采用由被告人朱某带人冒充警察查处的方法私吞冰毒自行处理。后在丰县境内一乡间道路上,被告人朱某带他人冒充警察查处将朱某某及购买的50g冰毒扣下,被告人朱某到得上述冰毒后陆续给朱某某4500元。2020年8月20日,由贾汪区院依法追诉的朱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获判十年。
【履职情况】
一是深挖可疑线索,跟踪侦查监督,履行追诉检察职能。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案由本院在办理朱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发现,被告人朱某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合谋 “黑”王某(另案处理)的毒品,二人对采取的方法和占有毒品后的处理都进行明确商议,并由朱某找人合演“警察缉毒”戏码,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朱某的行为涉嫌犯罪。经跟踪了解发现,朱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审查,历经一段时间后最终只作出了强制戒毒的处理决定,其涉嫌的刑事犯罪无人过问,为不放纵犯罪,本院通过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形式追诉朱某。
二是跟踪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追加犯罪事实。朱某贩卖毒品案由睢宁县公安局最先抓获并办理,但对其涉嫌的毒品犯罪并没有被起诉、判决,只是给予了强制戒毒处理,贾汪公安分局根据本院的追诉将朱某从东海戒毒所押回审查发现,因时过境迁,大量证据无法及时获取,贾汪区院全方位跟踪引导侦查,补充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侦查机关查而未果的关键证据,贾汪区院决定自行侦查,多次前往睢宁检察院,通过兄弟院的协调沟通,从睢宁县公安局调取到毒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称量笔录等关键证据,促使证据得到实质性突破,并追加一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彰显了检察履职的主动性和检察补证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理论研讨,跟踪会商汇报,保证案件定性准确。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朱某与他人合谋 “黑”毒品,并将毒品从丰县运往贾汪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多次召开科室通案会,针对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运输毒品罪和诈骗罪四种意见分歧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理论学习与定性讨论,确定初步意见。及时向上级院汇报,搭建研讨平台,保障定性准确。审判阶段,及时跟踪法院系统关于案件定性意见,及时反馈与汇报,多角度保障指控准确。
【发布意义】
彰显检察机关追诉案件中,创新工作方法,开创密切跟踪法” 从侦、诉、审三环节全程、全方位“密切跟踪”,保障案件顺利起诉、成功获判,显示检察履职的主动性和检察补证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