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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郑某某故意杀人案认罪认罚转化
2020-09-18 13:14:00  来源:贾汪区检察院  作者:吴欢欢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男,37岁,徐州贾汪区人)因心理障碍怀疑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妻子)有外遇,遂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晚饭过后,郑某某趁妻子坐在家中沙发上玩手机之机,乘其不备持锤子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锤头甩掉后,又持管钳再次连续击打其头部,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郑某某将被害人拖至卧室,因心生恐惧而停止杀人行为,并拨打110报警,又拨打120,积极参与抢救。

  2020年3月4日,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10日,经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9日,本案移送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3日,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虽然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初期进行全面“翻供”,但第一时间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时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机关进行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后,最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郑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

  1、坚持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从完善证据体系上打赢“翻供阻击战”。自审查逮捕阶段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开始全面“翻供”,只承认想殴打被害人,并辩解自己归案后醉酒,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其有罪供述属于侦查机关引诱作出。检察机关从被害人被打击的方式和次数入手,引导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主观故意证据进行固定、对在场被告人未成年子女取证、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调取被告人主动报案时电话录音内容,确认其报案时主观心态;调取讯问同步录像核实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查明供述的自愿性与全面性。为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疫情防控期间,承办人冒着风险进入医院进行自行补充侦查,复核被害人查明受打击致伤情况,询问主治医生了解打击手段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受伤程度。通过固定两种打击工具、确定多次打击次数和分析严重损害后果等客观证据,从客观证据体系上锁定被告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以严密证据体系正面迎击“翻供”。

  2、坚持亲历性审查,从激发“心理愧疚感”层面敦促认罪认罚。疫情防控紧张期间,承办人第一时间到医院复核被害人,坚持从亲历性审查原则,获得案发第一手材料,从而确定被告人的打击手段与打击行为,巩固了客观证据。检察机关还及时将被害人身体严重损伤后果和恢复情况向被告人反馈,从激发被告人心理愧疚感角度入手,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伏法。并第一时间向被告人郑某某转达被害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使被告人郑某某从心理愧疚方面接受道德谴责并直面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自圆“翻供”理由,彰显检察机关从心里良善和心理愧疚角度,敦促被告人主动认罪,悔过自新,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人性化工作方法。

  3、坚持检察心理疏导和律师介入配合相结合,从教育帮教上敦促认罪认罚。本起故意杀人案系被告人因心理障碍等因素导致猜疑引发的暴力杀妻行为,针对被告人存在心理障碍问题,承办人在提审阶段强化心理疏导工作,帮助被告人分析婚姻猜忌原因、心理障碍症结,引导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狭隘思想,教育被告人在家庭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以理性平和心态解决婚姻矛盾。在对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中,积极并引入律师介入工作方法,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犯罪转化工作,通过三次到看守所进行检察教育,成功使被告人从全面翻供、拒绝签字转化为认罪悔罪,最终顺利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4、坚持善意司法理念,从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监护上解除认罪认罚“后顾之忧”。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系重组家庭,被告人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并长期由被害人照顾。案发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被害人受伤入院又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也是导致被告人翻供一个重要原因。为解除被告人后顾之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释放司法善意,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联系被告人弟弟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解决被告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从人文关怀角度,解除被告人认罪伏法后顾之忧,让被告人感受到检察温暖。

  【发布意义】

  一是善于从微观人文关怀角度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彰显检察机关善意司法理念。在办理故意杀人案件中,检察机关竭力做好认罪转化工作的审查经验,开辟从微观人文关怀角度进行“认罪突破”的检察工作方法。善于做好联系纽带工作,积极从传达被害人愿意谅解和从轻处罚意见角度激发被告人心理愧疚感和认罪的自愿性;及时传达被告人愧疚和道歉意见,最大限度修复被告人与被害人及亲属的关系,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帮助解决被告人未成年人子女监护问题,有利于解除认罪认罚后顾之忧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多角度展现检察机关善意司法的温暖。

  二是坚持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构建“翻供类”刑事案件客观证据体系,提升案件审查效率。检察机关从宏观证据体系建设角度入手,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方案,及时、全面补充相关证据,以打击工具和打击次数为突破口,使被告人无法回避犯罪事实,从客观证据构建方面,压降案件比,提高案件审查效率,办理该起故意杀人案无退查、无延期,高效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三是加强控辩协作配合,合力做好认罪转化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控辩良性沟通,检察机关及时将被告人郑响雷认罪情况告知辩护人,并就案件事实、证据、量刑建议等问题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深入交流。在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过程中,积极联系律师协助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释法说理工作,系统、全面从认罪认罚从宽效果和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入手,进一步破解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适用结果的顾虑和疑惑,转变转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促使其自愿主动认罪认罚,真正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本上节约诉讼成本,优化诉讼资源。

  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