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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某不诉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20-09-18 13:09:00  来源:贾汪区检察院  作者:吴欢欢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当致工友董某某在搅拌桶内被绞身亡。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履职情况】

  贾汪公安分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认真审查,发现本案关于案件定性存在不当。

  1、因安全管理规定证据不足,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陈庆来所在公司是否尽到岗前培训责任、机器操作规程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补充侦查;承办人通过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实地走访工厂、询问安监局专业意见等,补充关键证据——书面培训资料、安监局调查报告,引导补充侦查工作取得成效,最终改变定性为重大安全事故罪。

  2、认真审查,准确认定自首情节。本案移送起诉未认定自首法定情节,经过承办人审查发现:虽然案件发生后陈某某没有报警,但在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要了解事故过程时,陈庆来主动至公司配合民警工作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认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陈某某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供述事实的如实性,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

  【发布意义】

  一是有力地展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查明法定情节是检察审查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本案移送起诉未认定自首法定情节,虽然案件发生后陈某某没有报警,但在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称要了解事故过程时,陈某某主动至公司,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认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陈某某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供述事实的如实性,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保障其法定权益。

  二是有力彰显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检察实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承办人全面细致阅卷,发现该案宜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并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公司是否尽到岗前培训责任、机器操作规程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经过一次退查,该案补充内容不充分,承办人通过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实地走访工厂、询问安监局专业意见等,在检察机关主动引导之下,通过二次退查,补充关键证据——书面培训资料、安监局调查报告,引导补充侦查工作取得成效。

  三是有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据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收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本案承办人审查着重注意涉案责任人及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责任,补查重要证据,对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保障民营企

  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