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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检察院:召开公检法“醉酒驾驶案件办理”交流座谈会
2017-11-21 11:13:00  来源:  作者:吴旋

  11月21日,贾汪区检察院牵头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贾汪区人民法院刑庭召开联席会议,就醉酒驾驶案件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面对面交流。李围围副检察长主持会议,公诉科全体干警参加。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危险驾驶罪新增加了几种情形,但是醉酒驾驶仍然是基层院办理案件数最多的案件类型。 

  三家部门首先围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既要》展开讨论,就如何具体操作、执行统一认识。对于满足“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规定的情形的,由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不再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应如何认定进行了统一。同时,对于“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说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条均应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贾汪区院制定了《关于醉酒驾驶案件办理证据标准》,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详细列明了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事项,在此,三家围绕此标准进行了讨论。醉酒驾驶案件认定的基本是血样鉴定达到80mg/100ml血以上,因此,在抽取血样、保管血样、送检的过程中,应保证程序、实体合法,对于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部所要求的消毒液名称、密封方式要如实客观填写,事项要填全。同时,三家对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言词证据在案件立案进入刑事程序后,应进行转化等问题进行了统一。 

  此次互动,内容具有针对性,解决了醉酒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为快速办案机制打下基础,对今后依法、规范、严谨的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具有较高的指导作用。

  

  编辑:郭伟